各位领导、同志们:
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的全国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会议,今天在文物大省河南召开了,刚才国家文物局的单霁翔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对当前全国文物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借此机会,我代表公安部消防局向全国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期,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实施方案,为了扎实开展好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下面,我代表公安部消防局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近年来,尤其是在2004年国家四部局部署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文物、公安消防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文物建筑单位的共同努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文物建筑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各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受历史、自然、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文物建筑抗御火灾能力较低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2004年至2008年,全国文物古建筑共发生火灾202起,湖北武当山遇真宫、贵州铜仁大江坪川主宫、云南丽江古城区明清建筑群龙神祠、福州鼓楼区南后街三坊七巷等文物古建筑被大火烧毁,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些火灾事故反映出在全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文物古建筑大多以木结构为主,建筑耐火等级低,可燃物多、使用明火多,火灾荷载和危险性大,而且宗教性的古建筑很多地处偏僻、依山而建、缺乏水源,交通不便,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
二是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仍不落实。有的文物单位缺乏消防管理,没有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混乱,甚至在文物建筑内无序开发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忽视消防安全,导致火灾隐患突出;有的缺乏消防设施,没有消防水源、火灾报警及避雷设施,甚至连基本的灭火设施也配置不足;有的缺乏消防自救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大多数还未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流于形式,自防自救能力较弱。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管不到位。有的认识不高,未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未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有的地方没有形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局面,监管力度不大。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中国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安全。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和切实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文物是中华文化的传承,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按照《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落实好各方面消防工作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配合文物管理部门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还要依法大力推动宗教、旅游等各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形成良好的工作管理机制。
(二)必须进一步督促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自查整改等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文物单位自身的火灾防范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必须进一步加大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按照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切实摸清文物建筑特别是县级、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底数,逐一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对文物建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及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意见及时报告政府,该提请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要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切实改善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四)必须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火灾防控关键性技术研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积极会同相关科研单位,加强文物建筑火灾防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要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针对文物建筑各自的特殊性,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指导文物建筑单位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技术,既保护好文物原有的风貌,又有效改善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
(五)必须进一步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文物部门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向社会广泛宣传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尤其要按照消防宣传教育“五进”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文物建筑”,加大消防安全常识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努力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真正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态势。
(六)必须进一步提升文物建筑火灾的灭火救援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广泛开展灭火调研和“六熟悉”,准确掌握辖区文物建筑情况及火灾特点,会同文物部门和文物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灭火救援预案。要进一步加强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技术、战术研究,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按照“五个第一”的要求,一次性调足有效装备和作战力量,迅速采取科学的灭火救援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古建筑、减少文物损失,在保证灭火效能的同时,防止对文物建筑造成二次损害。
同志们,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的能力,为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